“健康素养”66+2科普话题之二十五:重视劳动者的职业保护
日期:2022-05-09 阅读数:
五一劳动节后,呼吁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养,关注劳动者的职业保护很有意义。正如《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第一部分,关于基本知识和理念中的第二十五条强调的那样:“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
(一)法律中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包括哪些?
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二)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保护劳动者免受不良工作环境对健康的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卫生保护的主要保障措施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程度进行监测、评价与管理;必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由于工作造成的健康损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积极治疗和妥善安置,并给予工伤待遇。劳动者要知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健康权益。
特殊工种具体的职业权利:
(1)要求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
(2)安全生产状况的知情权利。
(3)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受教育培训权利。
(4)安全生产活动的参与权利。
(5)违章指挥危险操作的拒绝权利。
(6)危险状态下的紧急避险权利。
(7)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与批评、举报权利。
(8)对不公正待遇的申诉权利。
(9)依法获得工伤保险权利。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应当强调国家、部门、企业,都要高度重视劳动者的职业保护问题,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和条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特殊工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健康素养,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企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