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要求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日期:2016-05-16 阅读数: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人身伤亡事故持续多发,截至3月底,共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起,死亡6人。1月25日,大唐国际大同云岗热电厂储煤场煤堆坍塌,1名工作人员被煤炭掩埋死亡。1月26日,晋能电力集团所属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碎煤机发生堵煤,1名工作人员在清理粗筛时坠落死亡。2月25日,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大唐长山热电厂进行1号锅炉C磨煤机内部检查时,热一次风插板门突然开启,造成正在风道内进行作业的3名工作人员死亡。3月15日,国家电投吉电股份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在斗轮机上煤作业时,1名巡视设备的工作人员被卡在悬臂头部滚筒与皮带之间死亡。以上四起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外包项目安全管理不规范、施工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等问题。为强化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重视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高度重视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
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外包项目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 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的要求,将负责输煤及制粉系统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外包单位纳入发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协调解决影响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严禁“以包代管”。
三、加强设备隐患治理,提高设备安全性
各单位要加强输煤及制粉系统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强监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灭火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等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从治理输煤及制粉系统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粉尘爆燃等安全隐患入手,积极调研探索输煤及制粉系统新技术、新设备,从本质上提高设备安全性,降低人身伤亡、爆炸、火灾等事故发生几率。
四、完善作业安全措施,提高安全作业水平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61号)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的相关要求,制定完善标准化作业规程,不断完善输煤及制粉系统运行、维护和检修等作业的安全措施,尤其要对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高危作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各级人员要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完善安全应急体系,加强企业应急能力建设
各单位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一要结合季节性特点,制定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情况下输煤系统湿煤蓬堵、冰冻蓬煤、煤场坍塌等问题的安全保障措施;二要结合输煤及制粉系统可能存在的火灾、有限空间人身伤害等隐患,制定输煤及制粉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三要结合生产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各应急组织机构,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六、加强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输煤及制粉系统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突出强化基层班组和外包单位新进厂的劳务派遣工、临时用工等工作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要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切实做好长期从事一线生产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避免流于形式,教育员工克服麻痹思想,摒弃习惯性违章陋习,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七、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
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日常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督促发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5月9日